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精神“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近日,国家发改委等33部委联合签署并印发《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该《备忘录》明确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定了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海关总署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联合惩戒的各部门提供海关失信企业信息,并动态更新,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明确了惩戒措施及实施部门,依照我国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从执法管理、市场准入、行业规范、社会认同等不同的角度细化、量化出39条惩戒清单,涵盖工商、税务、质检、金融、环保、司法等多个重点领域。同时规定了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方式,对于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